上世纪末的一起“辛普森案”,不仅向全世界强势输出了美国的程序正义原则,而且造就了辛普森辩护律师团:哈佛梦之队。《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这本书的作者德肖维茨,就是传说中梦之队的首席律师。美国法律神剧《Boston Legal》中那位愤世嫉俗而又才华横溢的男主角·肖律师,正是以他为原型。
这本被作者称作“他一生著作缩影”的书,简单概括来说,就是讲了这样一个问题:你的权利究竟从哪里来,又将去向何处。
德肖维茨认为,权利并非来自造物主,并非来自自然和法律意志。他提出的一个石破天惊的理论就是:权利来源于公民对恶行的深刻经验,来源于人类对不义的感受,它要求我们立即行动和持续地倡导。每当一种新的重大恶行发生,我们都要从这个恶行经验中确立相应的权利,不断地培养权利。
正是秉持这种培养权利的观念,德肖维茨成为了美国当代著名的人权律师,而担任辛普森案首席辩护律师的经历,也让他名声大噪。这让我想到了被称为“中国辛普森”的刘涌。这个案件发生在2003年,直到十年之后我们才有了“两个证据规定”,才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刘涌案的情况很复杂,但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当黑社会老大遭遇刑讯逼供,正义要如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刘涌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提出了刑讯逼供的辩解,一审的铁岭市中院的结论是:证明刑讯逼供的证据不充分,因而不采纳辩护意见;而二审的辽宁省高院则认定刑讯逼供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排除,改判死缓,此举引起舆论大哗,民意认为“刘涌不死,天理难容”,甚至认为案件的背后存在着司法腐败。而法学界认为,二审改判符合“程序正义”的理念。就在民间广泛质疑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并于宣判当日执行。至此,民意普遍认为正义得到了伸张,而法学界则认为形式正义被实质正义所击倒,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能通过刘涌案获得确认。
在这里我想说,对于刘涌这样一个恶人,民众认为该杀,这没有错。法学家心目中神圣不可侵犯的“程序正义”理念,民众是没办法理解和接受的。习总书记说过: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民众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是什么?佘祥林和刘涌都遭到了刑讯逼供,但是民众认为对佘祥林的刑讯逼供是错误的,而对刘涌的刑讯逼供是合理的;为佘祥林平反是公平正义,处死刘涌也是公平正义。造成这种差异认识的根源是什么?我认为,是中西方法律文化对于“法治”的理解。中国人相信有孔孟这样的圣人存在,他们理解的“法治”是Rule by Law,寄希望于一个公正、开明的统治者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而西方人始终对人类的劣根性抱有怀疑态度,他们理解的“法治”是Rule of Law,也就是法律代替人来治理国家,法律一旦确立就必须得到普遍信仰和执行。这就是为什么在司法这个领域,中国人始终抱有有一种“包青天情结”,而西方人则信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使是对刘涌改判死缓的二审判决中,仍然出现了大量模棱两可的用语,例如“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为什么我们的法官对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如此不自信?如前所述,因为“做一个包青天”的民意期待,对我们的法官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而宣判辛普森无罪的美国法官就不会有这个心理负担。因为无罪判决完全是遵循法律所做出的,而法官只是法律的代言人。
一个坏人该不该杀,这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道德问题,一个坏人能不能杀,在一个法治社会,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问题。诚如德肖维茨所言,培养权利成功与否,最终依赖于人类从恶行经验中学习以及确立权利的能力。毫无疑问,获得公正审判和不受冤狱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当这项权利被刑讯逼供这种恶行挑战,如果我们碍于利益纠葛或内心冷漠,不能立即行动,而持续倡导权利,最终权利被损害的恶果将由我们共同来承担,那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佘祥林、杜培武、呼格吉勒图。 王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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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辛普森案”的再思考
——读《你的权利从哪里来》有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