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我儿子今年1月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前给了彩礼5万元、购买三金(戒指、项链、耳环)及钻戒款2万元、改口费1万元、购买衣物款2万元,共计10万元。婚后二人因购买的住房尚未装修,所以始终未在一起生活。今年4月,我儿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动手互殴,导致感情破裂,现欲离婚,能否要回之前的彩礼?律师解答
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祥宇: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一般情况下,结了婚后,彩礼就不予返还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您儿子与儿媳的情况,属于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所以可以据此要回彩礼。但哪些属于彩礼的范围,还得结合习俗认定,也不排除有些款项要不回来的可能,比如购买服装款已经花掉,需要折价补偿等。
离婚后能否要求退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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