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屈媛)因对警察出警处理警情时的行为产生不满,被告人安某对民警辱骂并殴打。近日,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安某在区妇幼保健院一层监控室外走廊内,因对民警王某、黄某出警处理警情时的行为产生不满,对民警进行辱骂,后又以扇耳光、掐脖子的方式对民警黄某进行殴打,致黄某颈部、肘部多处皮肤擦挫伤。经鉴定,黄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被告人安某于2018年4月28日被民警抓获。
检方认为,安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公务权,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安某暴力袭击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安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安某称,其妻子关某在妇幼保健院工作,事发当天关某的手机被偷,“我知道后就去了妇幼保健院找她,当时民警王某和黄某正在询问情况。我跟警察说,可以启动手机定位系统查找,他们却说没这个技术,还说丢手机是常事。”安某听后比较生气,“我无意中骂了一句,民警就用手指着我的鼻子,我一冲动抽了他一耳光,后来又掐了他的脖子。”
庭审中,安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当时真是一时冲动,酿成现在的后果,请法官给我一次机会,对我从轻处罚。”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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