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参保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50%的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年度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
区县政府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其补贴标准低于《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按照该通知的规定给予缴费补贴;高于或与本通知补贴标准一致的,按照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贴。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残疾人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及申请缴费补贴应该注意什么?
(1)申请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贴注意事项:初次申请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9月30日前持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同版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审批表》,申领“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以下简称“审核证”)。
续缴保险费的持“审核证”、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按年度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2)办理参加和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手续注意事项: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初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费的重残人不需存入保险费),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审核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按照最低标准续缴保险费的重残人不再办理缴费手续;其他残疾人应在专用存折内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审核证和专用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办理续缴保险费手续。
残疾人在办理程序上应该先申请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贴,经批准后再办理参加和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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