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4年国庆节期间,郭某到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几天后,她得知该彩电的生产厂家为促销,随每台彩电赠送一只价值120元的电热壶,于是持购买发票到商场要求补发。服务人员却告诉她,因她当时未索要,商场事后已将电热壶送给他人,并称:“此种赠品并非彩电的组成部分,可给可不给,过期作废。”双方协商未果。[案例点评]:
工商部门认为,电器商场“偷吃”赠品。电器商场在与生产厂家达成经销协议时是明知的,但电器商场却未按生产厂家的要求,让电热壶归于购买该彩电的消费者,而是将电热壶“偷吃”,已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电器商场必须对生产厂家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电器商场在进行销售活动时,应如实告知郭某购买彩电将附赠电热壶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工商部门要求电器商场返还郭某赠品电热壶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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