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明红)当前,举国上下投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医护人员和普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逐渐显现,尤其是在劳动关系解除、工资支付、工伤认定、时效是否中止等方面存在不少争议。区法院通过假设案情的形式,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及国家、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对涉疫情劳动争议的热点问题进行逐一解析。
一、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能否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一:小王到武汉探亲时,不幸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医院隔离治疗期间,收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企业的做法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析:小王单位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在医疗期或观察期等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与否,用人单位都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属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疑似病人,经隔离、医学观察被排除患病的,其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能否予以扣除?
案例二:小张的母亲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近期被确诊属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小张也出现了偶有发烧、咳嗽的症状,经过14天的医学观察,小张被排除为肺炎病人。近日,小张工资卡显示当月工资少于平时,询问得知,小张在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被扣除,小张能够要求单位补偿吗?
解析:小张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偿。根据北京市人社局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或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劳动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因此,小张的单位扣除小张医学观察期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三、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是否需要正常给职工支付工资?
案例三:小赵所在的公司属于北京的一家旅游公司,受疫情影响,公司已经暂停运营一个月。近日,小赵收到通知,从停工之日起,公司将不正常发放工资,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生活费用。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解析:小赵所在公司的做法不正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如果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区、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同时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自2019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因此停产停工期间,自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起,企业最低向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生活费用应不低于1540元。故本案情中,小赵所在的公司自停工之日起每月仅向员工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用标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医护人员在抗击肺炎疫情过程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小杨是武汉某医院的护士,在护理肺炎病人过程中不慎被感染,不幸去世。小杨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解析:小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保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问题如何计算?
案例五:小程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在医院隔离治疗,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无法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小程被治愈后,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解析:小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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