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屈媛)参加社区服务是接受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区作为社区服务工作的试点区县,探索建立了司法局、司法所集中组织和司法所委托村(居)委会、社会组织分散组织相结合的公益劳动新模式,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基地教育功能的作用,积极推进社区服务工作。联合社会公益组织签订委托协议,发挥其组织公益服务的项目优势和资源优势,进一步丰富社区服务形式,拓展社区服务领域。
据了解,2014年至今,我区已开展社区服务活动100余场次,参加社区服刑人员700人次,达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杨某是一个山里的孩子,因为所谓的哥们义气犯下了聚众斗殴罪。鉴于杨某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这意味着杨某被判刑后不用到监狱服刑,而是前往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杨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真诚地表示了自己的悔意,认罪态度很好,也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但是一团阴云始终笼罩在他心上——虽然是在社区服刑,但是毕竟有了“前科”,自己今后的路该怎么走?
杨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区司法局根据他的现实表现,综合各方面意见,为他向法院提交了消灭犯罪记录申请。法院审核后,做出了准予消灭杨某犯罪处罚记录的决定。没有了“前科”的压力,杨某通过努力如愿成为了一名优秀的国企职工。
针对杨某这样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区司法局采取“诉前调解、庭审前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前科封存”四种方法,从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刑罚执行阶段、解除矫正各阶段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10余年来,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无一例漏管、脱管、重新犯罪。
一场触动内心的交谈
2008年4月至5月间,王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在判刑后,心理压力很大,一度有了自杀倾向。司法所工作人员为让王某走出心理困境,早日回归社会,决定要用实际行动让王某感受到他们的温暖。
得知王某身体一向不好,走路不便,司法所专门安排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入户上门,与她进行交心。对于她不愿意参加社区服务活动、怕丢人的情况,工作人员悉心劝导,鼓励她走出家门。有一次,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在敬老院拔草,看到同行的服刑人员都是男性,只有她一位女性,王某表现得很为难。看到这种情况,司法所的女性工作人员走过去与她一起拔草,边干活边聊天,王某渐渐放松下来,而且通过聊天对自身的案子也有了更全面、客观地认识。
如今,王某已经解除了社区矫正,也摆脱了内心的阴影。她能走出家门到农贸市场买菜,也愿意与村里的人聊天,不再背负心理那沉甸甸的包袱了。
为更好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端正认识和心理重塑,近年来,区司法局专门建立了一支由38名司法行政干警组成的国家心理咨询师队伍,打造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服务工程。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前开展心理筛查,矫正过程中根据心理障碍类型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后进行心理综合评估。2014年至今共筛查88例,为需要重点关注的9名人员提供了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一段改造身心的历程
参加社区服务是接受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区作为社区服务工作的试点区县,探索建立了司法局、司法所集中组织和司法所委托村(居)委会、社会组织分散组织相结合的公益劳动新模式,一方面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基地教育功能的作用,积极推进社区服务工作;另一方面联合社会公益组织签订委托协议,发挥其组织公益服务的项目优势和资源优势,进一步丰富社区服务形式,拓展社区服务领域。
近年来,区司法局与区光荣院合作开展了“学习革命精神传承时代新风”项目,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到区光荣院参加爱国主义教育和打扫卫生、老人陪护等活动。与区义工联合作开展了“手拉手”项目,引导公益心较强的社区服刑人员成为义工联会员,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区司法局还借助“绿色出行,从我做起”项目,与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河滩分公司达成协议,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到全区各个公交场站开展活动。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参加公益劳动的实际行动来传递社会正能量,既使社区服刑人员身心得到改造,又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也为自己早日重新融入社会、顺利解矫打下了基础。
用温暖助推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