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赵某某作案时年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2025年8月24日凌晨,赵某某受同伴邀约,伙同三名未成年人在某小区地下车库实施盗窃。赵某某负责事前共谋、联络、预订民宿、现场望风及协助转移赃物,未直接实施盗窃及分赃。案发后,赵某某于同年8月28日主动投案自首,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赔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书面谅解。因赵某某系未成年人,门头沟区检察院依法向门头沟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区法援中心”)发出指定辩护通知函。
【工作情况】
区法援中心接到通知后,当日指派具有未成年人办案经验且刑事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案卷宗,先后四次会见赵某某,核实其在团伙犯罪中的辅助作用(未直接作案、未分赃),深入了解其因“哥们义气”盲目参与、法律意识淡薄的深层原因,区法援中心与办案律师联系紧密,随时沟通对接案件关键节点及办理情况。为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区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与承办律师跨域前往赵某某家中开展家访。面对监护缺位的现状,工作人员与律师对赵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与法治训诫,明确告知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及可能面临的刑罚,并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切实履行管教责任。通过走访学校与社区,中心工作人员与律师掌握了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具备良好帮教基础的情况,为后续量刑建议提供了有力支撑。基于上述工作,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强调赵某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及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恳请检察机关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赵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至此,赵某某得以重返校园。
区法援中心接到通知后,当日指派具有未成年人办案经验且刑事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案卷宗,先后四次会见赵某某,核实其在团伙犯罪中的辅助作用(未直接作案、未分赃),深入了解其因“哥们义气”盲目参与、法律意识淡薄的深层原因,区法援中心与办案律师联系紧密,随时沟通对接案件关键节点及办理情况。为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区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与承办律师跨域前往赵某某家中开展家访。面对监护缺位的现状,工作人员与律师对赵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与法治训诫,明确告知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及可能面临的刑罚,并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切实履行管教责任。通过走访学校与社区,中心工作人员与律师掌握了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具备良好帮教基础的情况,为后续量刑建议提供了有力支撑。基于上述工作,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强调赵某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及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恳请检察机关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赵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至此,赵某某得以重返校园。
【典型意义】
一是快速响应开启“绿色通道”,保障诉权。区法援中心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启动“绿色通道”,当日审批并精准指派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的律师承办,确保经济困难未成年人“应援尽援”。二是精准辩护贯彻宽严相济,全力挽救。承办律师与区法援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四次会见及家访,制定针对性方案,重点论证其主观恶性小、系从犯等情节,推动附条件不起诉落地,避免贴上“犯罪标签”。三是联动帮教构建长效机制,溯源治理。区法援中心联合律师开展家访,进行法治教育与心理疏导,督促监护人履职,构建“法律援助+家庭监护+社会帮教”一体化保护模式。四是以案释法强化预防导向,守护未来。本案揭示了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监护缺位、交友不慎而误入歧途的共性,通过教育感化,使其顺利复学回归社会,彰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温度。
一是快速响应开启“绿色通道”,保障诉权。区法援中心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启动“绿色通道”,当日审批并精准指派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的律师承办,确保经济困难未成年人“应援尽援”。二是精准辩护贯彻宽严相济,全力挽救。承办律师与区法援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四次会见及家访,制定针对性方案,重点论证其主观恶性小、系从犯等情节,推动附条件不起诉落地,避免贴上“犯罪标签”。三是联动帮教构建长效机制,溯源治理。区法援中心联合律师开展家访,进行法治教育与心理疏导,督促监护人履职,构建“法律援助+家庭监护+社会帮教”一体化保护模式。四是以案释法强化预防导向,守护未来。本案揭示了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监护缺位、交友不慎而误入歧途的共性,通过教育感化,使其顺利复学回归社会,彰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温度。
【“门小豸”说法】
本案中,赵某某虽未满18周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本案警示:未成年人切勿受“哥们义气”裹挟,切忌因法治意识淡薄触碰法律红线。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与日常管教。社会各方要协同联动、广泛参与,合力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区司法局/供稿
本案中,赵某某虽未满18周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本案警示:未成年人切勿受“哥们义气”裹挟,切忌因法治意识淡薄触碰法律红线。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与日常管教。社会各方要协同联动、广泛参与,合力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区司法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