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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和袁女士于一年前因长期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5岁大的孩子由张先生抚养,袁女士依据法院判定,每月负担自己月收入的20%,也就是500元,作为对孩子的抚养费。但半年后,袁女士被自己所在单位解雇,在家待业。其间,袁女士认为自己没工作了,就没必要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了。张先生发现袁女士在支付了半年抚养费以后,就再也没有把抚养费打到指定的银行卡上了。等了一段时间见袁女士还没动静,张先生气愤地找到袁女士追问原因。
法律解读
袁女士以自己目前无工作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双方或一方,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给付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同时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丢掉工作以后能拒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