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4年6月23日至27日,是全国检察机关第十六个“举报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依靠群众惩治职务犯罪,公开检务强化自身监督”。活动期间,区人民检察院将集中受理群众来访举报,检察长将亲自在举报中心接待来访群众,同时还将深入潭柘寺、王平、斋堂等镇街开展法制宣传。希望我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及时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以更好地维护我区和谐稳定发展的工作大局。
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其不仅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公平正义,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和公正廉洁的信誉,给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近年来,区检察院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力度,坚持、完善侦防一体化、反贪局反渎局联合办案等机制,积极参加全区重点案件联合调查,加大与纪委、公安机关协作力度,努力推动我区反腐倡廉建设。2009年至今,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56件66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41件51人、渎职犯罪案件15件1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坚持打击预防并重,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作为我区的重大民生工程,工程启动以来,区检察院即与棚改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先后选派资深检察官20余人深入房屋征收一线开展预防宣传,制作并在区电视台播出多部专题宣传片,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深入查办房屋征收领域的职务犯罪,先后查处贪污贿赂案件14件21人、渎职案件12件12人,有利遏制了该领域的犯罪高发态势。如查办的某镇原副镇长刘某滥用职权案。刘某在组织实施拆迁过程中,擅自参加非住宅的拆迁补偿实质性谈判工作,在明知企业没有实际经营或营业执照未进行年审(已过期)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与三家企业签署补偿协议,致使企业利用虚假营业执照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费249万余元,最终刘某被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针对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新情况,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查办了市国税系统涉黄光裕案、国土资源部刘某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涉案金额高的窝案串案。其中涉黄光裕案,仅仅通过1条行贿线索,摸排查办了7名国税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和4名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犯罪。严肃查办“小官大贪”。
如查办的刘某、周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二人分别系某地质勘探队的计财科科长、主管会计及副科长,其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转至二人以单位名义私设的账户并采取虚构转账凭证等手段予以平账,二人共同贪污公款830万元,挪用公款200万元,刘某个人还贪污公款300万元,最终刘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周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推进防控机制建设。坚持预防犯罪出生产力,结合个案办理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制定了《预防同步介入侦查工作办法》。积极推动全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体系化、规划化建设,2013年5月,区检察院联合区纪委出台了《门头沟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并经区委常委会通过,2013年8月,推动成立区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区廉政准入制度建设,提请区委制定并下发了《门头沟区基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及中介组织领域实行廉洁准入管理实施办法》,从而建立了依托行贿档案查询工作覆盖全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中介组织聘用等各领域的廉洁准入制度。以“五进”为抓手开展专题宣传,坚持预防直通车“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累计开展专项预防30余场。
反腐倡廉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作为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区检察院将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找准工作着力点,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突出查办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又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坚决做到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同时,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深入开展个案预防、行业预防、系统预防,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人民防线,为我区跨越式发展营造廉洁高效、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
举报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
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举报电话:12309或区为民服务热线61696156;
信函举报:举报信寄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收,邮编102300;
当面举报:举报人直接到区检察院举报中心(滨河路21号)进行举报。
举报奖励: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10%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下的奖励。
举报人的保护:
检察机关受理和查处举报,有严格的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检察机关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对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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