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进华)1月22日,我区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法律援助案件顺利办结,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区该类法律援助首例案件。
这件事还要从去年7月18日说起。当天,来自云南的章某乘坐由李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永定镇某处时,突然拳击李某头面部,并在李某下车后将出租车开走,后来被公安部门查获。11月27日经专业机构鉴定,章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急性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考虑到章某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都提出了应对其强制医疗的意见。
进入诉讼程序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案的章某正是此类援助的对象。今年1月12日,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指定代理人通知书,研究后将此案指派给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和长期刑事执业经验的律师办理。
随后,援助律师分别会见了章某及其家属(系其法定代理人),详细了解了案情、章某日常生活情况和发病时间、病情发展以及治疗等情况,期间章某家属对强制医疗措施不持异议。1月22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援助律师在充分了解情况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基础上,与章某家属一致同意对章某实行强制医疗。区人民法院当日宣判,认为章某实施暴力殴打他人并抢劫构成犯罪,虽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决定对章某实行强制医疗。
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首例强制医疗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