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我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整治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区委政法委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整治内容: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包括接受当事人、近亲属等关系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2.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包括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干部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干部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干部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干部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干部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在扫黑除恶斗争中通风报信、干预办案,谋取利益的。3.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包括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教育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4.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包括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对本区统筹发展与安全不力,对平安北京建设、平安门头沟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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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人民法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整治内容: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包括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违反任职回避制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2.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措施。3.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包括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4.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包括司法人员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法院辖区从事可能影响法院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设立人的,在该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5.违规参股借贷问题。包括司法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持股、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6.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包括原法院工作人员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利用前职务或影响违规干预案件。7.其他重点整治问题。包括违反其他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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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整治内容:1.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包括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2.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包括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3.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包括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4.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包括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5.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包括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6.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包括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的。7.违规行使检察职权,履职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包括检察人员未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开展释法说理、息诉工作敷衍塞责,对人民群众监督诉求冷硬横推,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要求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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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公安分局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整治内容:1.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包括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相互帮衬,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2.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包括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违规参股借贷,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推销、制定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分管的辖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其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3.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包括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违反法律程序提请减刑、假释或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提请减刑、假释或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4.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包括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未落实受立案“四个一律”(一律登记录入、一律给群众回执、一律网上流转、一律公开进展);立而不侦、侦而不力,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违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选择性趋利性执法办案的。5.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包括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6.信访突出问题。包括信访案件源头化解措施针对性不强、落实不力的。7.查封机动车档案不规范问题。包括查封机动车手续应及时解除查封,未及时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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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区司法局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整治内容:1.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包括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办案人员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泄露司法行政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不得泄露的情况,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2.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包括提请社区矫正对象减刑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条件的,未予办理的。3.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4.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包括在律师行业中,开展查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的情况;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5.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包括公证执业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和违反规范公证执业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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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