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的微说金融跟广大读者朋友们说说什么是“金融混业监管”。
金融混业监管是指由一家监管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全部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监管。
监管目的和原则
监管的目标和原则针对的是金融子行业,没有针对混业经营制定统一监管目标和原则。
金融监管目标是政府对金融业指导思想的具体化,不仅反映金融监管的内容,而且反映金融监管的效果。金融监管的原则是实现金融监管的保证。
一般来说,金融监管的原则要体现安全性、有效性、统一性。由于金融混业经营在我国正在试点,如何对其实施监管,我国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明确的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是针对各个金融子行业作了一些规定。比如,我国《银行业监督法》规定,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地运行,维护社会公众的信息知情权,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力;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效率的原则。《证券法》没有对证券监管的目标直接作出规定,只是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规定证券监管实行公开原则。《保险法》则规定,保险监管要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由此也使金融混业监管各施其政,处于无序状况。
监管制度演进
理念变化演化经济思想认为,制度演进就像生物进化一样,是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确立与其他制度的产生一样,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同样是一个演进发展的过程。在金融监管体制的每一个发展阶段内都需要相对稳定的监管理念,这决定了监管的制度和模式。
对于安全与效率标准的选择,监管理念标准的选择取决于金融市场发育与金融机构市场化机制的完善程度。如果金融机构的治理机制不完善,其行为存在着明显的机会主义与非理性倾向时,不管金融机构外部的市场条件如何,金融监管的出发点首先是安全。
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和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不是很高,在监管理念的选择上只有一个就是安全监管。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作为外部约束的力量,监管的思维与行为自然只能集中于对于安全的第一位追求。
(未完待续)
说说什么是﹃金融混业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