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假期悄然到来。对孩子们而言,这是一年中难得的休闲娱乐、放松游玩的好日子,但同样也是各类安全事故多发的时期。尤其是,近年来辖区旅游休闲行业日渐繁荣,居民更多的选择假期出行、野游,同时法院受理的涉青少年暑期事故案件亦不断增多,逐渐成为类型化案件并显现出独有的特点。对此,区法院立足青少年暑期出行防护,积极开展调研,将案件审理、类案总结、风险预警有机衔接,通过类案特征梳理,有效以案释法,向社会、家长、青少年传递法律知识,发送预警信息,助推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出行意识的建立,让青少年及家长度过一个既开心舒心,又安全放心的假期。
典型案例
案例一:骑行上路不看灯,少年被撞负主责
案情简介:2016年暑期,小王(14岁)见父母早晨上班离家,遂想自行骑车找同学玩耍,途径某路口时,因边骑车边翻看手机,未注意红灯,也未注意对面直行的小客车,拐弯时被小客车撞倒,花费医药费8000元。经交警责任认定,小王对事故承担70%的责任,车主30%的责任。小王将小客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小王不看信号灯,违反交规骑行,经交通认定负70%的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后依证据显示,小王合理经济损失1.5万元(其中医药费80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小王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赔偿小王经济损失1.5万元。
案例二:未成年子女出行,父母应尽看护义务
案情简介:2016年暑期某晚,李先生夫妻二人带领9岁的儿子小李到小区广场散步,在步道上行走时被小区的溢水水池绊倒磕伤。小李经医院诊断为右脚骨折,治疗费1000元。事发时,该水池边上有“危险请勿靠近”标示,水池周边没有加装防护栏。后李先生一家将涉事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本案中,小李年仅9岁,智力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监管义务,特别是在夜间,室外光线昏暗、视线不好的情况下,更需要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看管看护。但李先生夫妇未能对其有效看护,是小李摔伤的主要原因。且溢水水池是人工建筑物,根据法律规定,其维护、管理瑕疵导致他人受伤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涉事单位在事发地虽然设立了警示标志,但并不明显,且没有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涉事单位应对小李的受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最终,案件中小李的损伤,李先生夫妇和涉事单位均应承担责任。
案例三:野外出游,危险区域莫入
案情简介:高考结束后,小刘便和朋友一同前往某公园野餐。后小刘去河边看鱼,此时一位钓鱼的老者告知“前方河水深,要注意安全”,其并未理睬,径直前往深处。小刘溺水后,经搜救民警出具《死亡调查结论》,认定小刘溺水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本案中,水务局和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由其对河道进行导流渠挖掘作业。
法官说法:本案中,水务局和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由某公司负责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该公司对于河道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在施工中,该公司明显改变了原有河道面貌且施工现场疏于管理,以致小刘进入河道深水区域导致溺亡,该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而小刘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河道施工现场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却执意进入河道施工水域以致发生溺亡,本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判决,某市政公司赔偿小刘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
案例四:暑期兼职要慎重,维护权益留证据
案情简介:高考结束后,张强想通过兼职,锻炼自己并积攒零花钱,遂在网上找了一份钢琴课教授工作。招聘简报上称,每节课45分钟90元,课后立即付费。经简历筛选,张强顺利被录用。首日,张强上两节课,收到课时费180元。其后,该工作人员称,如果想继续教课,必须连续上班一个月后才行。但张强工作满一个月后向工作人员索要工资时,得到的答复却是“最近公司资金紧张”,后经催要,得到的答复都是“没有资金,等等”。后,该工作人员便不接电话。于是,张强将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要劳务费5400元。公司辩称,其从未招聘过张强,张强没有和公司签过任何合同,张强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公司教过钢琴课。
法官说法:本案中,张强向法院提供了学生的姓名、该学生家长证人证言,并提供招聘工作人员的电话及证人证言,且根据法院到公司现场对学生进行谈话等能确定张强在该培训公司教过钢琴课,而培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网上招聘信息中的工作人员擅自利用公司名义招聘,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张强劳务费5400元。
法官提示
暑期过程中,青少年无论是外出游玩还是开展兼职工作,都应树立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防止人身安全风险及法律纠纷风险:
一是提高出行交通规则意识。在暑期,出行人数众多,青少年更应提高交通规则意识,严守交规,平安出行。对学校而言,放假前,应安排相应的交通安全课程,教授学生安全常识。而家长,在暑期则应当尽到监护人职责,在日常生活中时刻注意培养子女的交通规则意识,避免学生因不遵守交规而发生事故。
二是增强郊游危险防范意识。暑假阶段,青少年很容易陷入“嗨起来”的节奏,从而忽视各类安全事项。对此,家长、学校应对孩子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适当的时间管制,提升其出游危险防范意识,帮助其远离危险源。
三是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如案例中的兼职活动,青少年虽然能通过兼职活动锻炼自身性格、锤炼自身能力,但更应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青少年而言,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在决定兼职前,需要对招聘公司的资质、信用等做查询,确保所选公司的信誉、环境等信息的真实可靠,进而保障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在兼职过程中,更需随时保留证据,如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等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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