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3岁的大学生李文星毕业后因误入传销组织“蝶贝蕾”丧命,引发网络哗然。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由此,依法打击传销活动,明确区分直销、传销区别的法律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化妆品促销员”竟然被判刑?
李文星案件只是冰山一角,早在2016年初就有“化妆品促销员被判刑”的范例,该案中,当事人郑强(化名)在北京多地以“化妆品促销员”的名义向他人推销产品,并一直声称自己是直销活动,直至走上法庭,郑强都认为自己“无辜”,表示其只是一个产品直销业务员,不知为何会触犯刑法。
然而,法院审理时发现,郑强所谓直销化妆品的同时,还大肆鼓吹该化妆品牌利润丰厚、前景美好,并极力邀请他人“入伙”。而实际上,其鼓吹的化妆品品牌并无销售资质,其“公司”更是以向他人销售产品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划分等级,并以此作为返利依据,从而引诱“新手”继续发展下线。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终,郑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二、直销、传销,如何界分?
如上案例,郑强的“化妆品销售”行为与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直销人员表面上看无异,但实际上,郑强的牟利方式则是通过参加者购买产品获得发展下线资格,而又以返利和层级晋升为驱动,诱使下线不断发展衍生的过程,完全符合了传销活动的基本特征,并和传统意义上的直销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别。
首先,直销是一种合法销售的经营活动,通常指厂家越过批发商或零售商,直接对准公众进行销售,无门费,更无层层发展下线,返利、晋升的模式;其次,直销依托的是优质产品,产品本身正规、合法,在市场流通,有退换货保障机制,而传销的产品多是空中楼阁、无资质或无实际功用;最后,在收益获取方式上,直销表现为“多售多得”“多劳多得”,而传销本质上则来自于发展下线的数量。司法实践中,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组织者、领导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参与人员,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传销行为中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由此,凡是涉传销款项,将由工商部门予以没收。因此,涉及传销活动的投入资金,一般都由行政机关予以收缴,法院对于受害人要求返还所投资金一般不予处理。
延伸阅读:如何远离传销的“困兽之斗”
随着传销组织的骗术升级,误入非法传销组织的受害人已经不再局限于文化程度低、不上网、年龄大等特点,很多高学历、信息获取能力强的大学生也逐渐进入传销组织的目标范围,其骗术隐蔽、信息化施骗等特点,更是为打击非法传销带来困难和阻力。那么,如何快速识别传销呢?经梳理发现,下面两类情形已经成为当前传销的惯用手段,如碰到请“绕道而行”并及时举报:
第一类是以介绍工作、招聘职工、项目经营等为名,拉拢、鼓动受害人到特定地点参与活动。可以发现,传销组织者往往不存在正规门店,其要求会面的特定地点往往都是宾馆、酒店、火车站、路边等场所,通常都是传销人员先接引,再控制。因此对这些见面方式要格外注意。
第二类是假借产品直销、增设加盟连锁店等方式,以高利润、高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款”“加盟费”“保证金”等。该类传销骗术一般附有经营、产品等载体,与正常经营、直销往往混淆,对此,可以通过查看经营执照、了解工商登记等方法确定该项目是否有真正的投资、主要收益是否来自于经营本身等。
非法传销尽管形式多样,但是其最终采取的牟利方法无非就是以交纳入门费,拉人头发展下线,以下线的人头数量或者销售业绩获取收益报酬。因此,广大群众应擦亮双眼,面对不明来历的高利润承诺、不常联系的亲戚朋友游说以及陌生人介绍高薪工作“诱惑”时,请保持冷静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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