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截止2019年4月30日24时,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将不再办理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领业务。5月1日后,凡是未悬挂临时标识或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1、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
2、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1、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2、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4、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但依据前款第4条规定予以收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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