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防森林火灾,确保我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5月31日,为本区2015年度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防火区内进行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火方案和森林防火方案,经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火方案和森林防火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批准。2015年1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各级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紧密协调配合,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做好与防扑火相关的工作。
三、各镇、街、有林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火源,强化火险隐患排查,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和制度。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应当制定森林防火方案,设置防火宣传牌、防火标志,营建防火隔离带,清理林下易燃物,坚决清除火险隐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配备防火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开展经常性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组织和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演练,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和生态林管护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志。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69843086、69861199,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报警。报警属实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报警人给予奖励。
八、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并迅速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九、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严禁动员和组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十、各级森林防火工作机构必须坚守岗位,24小时领导带班,专人值班,保证通信畅通。各级各类扑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扑救林火的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告。
2014年10月13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5年度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