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击法律解读
秦女士与陈先生于2000年登记结婚。次年,二人承租陈先生单位的公房一套,每月仅需缴纳租金100多元。结婚的前几年二人生活还算美满,但后来陈先生交友不慎,染上了很多不良习气,酗酒、赌博、工作上不求上进,秦女士反复劝说无效。两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感情越来越疏远。秦女士因不堪忍受没有了感情的婚姻,首先提出离婚。陈先生提出,婚可以离,但房子是自己在单位承租,秦女士不能对房子提出任何要求。
公有房屋是指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首先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商处理承租房屋,如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将仅判决房屋使用权的归属。对于判断公有房屋承租权的归属,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颁发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明确规定: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原共同居住的公房。本案中陈先生在与秦女士婚后承租了公房,若二人离婚,秦女士同样有承租权。离婚后一方承租公房,可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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