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百年来,“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每一个普通老百姓实实在在的愿望,但由于房价的不断上涨,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来京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存在一定困难。对此,我区坚定不移深化改革,保障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并不断加强惠民安居工程的深层推进,百姓住房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同时,随着住房观念的转变及各类房源不断的增加、供给,还有相当多的群众选择租房模式,通过租房解决燃眉之急。然而,租房是一种合同行为,从要约到承诺多个环节涉及法律问题,一不留心就可能出现矛盾纠纷。
须知,租户与房东之间对于“约定期限”“用途管理”“房屋修缮”等一系列事项均不应忽视,如若约定不清,则很有可能出现房屋漏水却相互推诿、不顾期限坐地涨价、擅自改建二次转租等问题,就难免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不便和损失。对此,区法院结合近年来有关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审理的实际,以案举法,说说租房过程中的那些事儿:
(一)承租房屋,装修的花费由谁出?
2014年4月,周某与冯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冯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二居室出租给周某,协商过程中谈及房屋用途,周某仅说要租房结婚,未再多言。2016年,双方合同期满后,冯某通知周某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就装修花费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周某主张,其由于结婚,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故要求冯某支付装修花费3万余元,冯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要求周某将房屋恢复原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最终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周某将房屋恢复原状。
法官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即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经出租人同意。那么,经出租人同意进行的装修,装修款应当由谁承担?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故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一方面要取得出租方的同意,另一方面对于形成附和,将来无法拆除的装饰装修,可与出租人约定装修花费具体由谁承担。
(二)承租人杳无音信,租金索要当如何?
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叶某,双方约定每季度给付租金,租期一年,到第四季度应当缴纳房租时,叶某以其生活困难为由反复推脱,一直要求延后缴纳房租的时间,直至租赁期满叶某也未缴纳第四季度房租。叶某与张某协商,其暂时无法缴纳房租,其愿意书写欠条一张并将其身份证留置在张某处作为抵押,并承诺将于三个月内将房租缴清。张某接受了叶某的欠条和身份证,叶某也按期搬出了张某的房子。但叶某搬出后就再不愿接张某电话,即使电话接通也总推说无力给付。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叶某给付租金。法院与张某联系,张某表示无力给付租金,不到法院领取起诉书,也拒绝提供现住址。法院到叶某户籍所在地寻找,也无法联系到叶某及其亲属。本案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及判决书,增加了张某的诉讼成本及诉讼时间。
法官提示:
由于来京务工人口流动性大,无固定居住地、无固定工作,如果租金不能在当时结清,以后再寻找承租人存在一定困难,给自己维权造成一定障碍。且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本人均可以到公安机关挂失、补办,以此作为抵押并非上上之选。
(三)交钱后得知“出租人非权利人”应如何维权?
赵某于2017年3月与金某签订了关于某处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缴纳了房屋押金及三个月的房租,但金某迟迟未将房屋交付赵某使用,赵某与金某反复联系,金某才告知赵某,此处房屋的所有权人系金某的父亲,金某无权将此处房屋出租,赵某要求金某返还房屋押金以及预付的三个月的房租,遭到金某拒绝,后金某不再接听赵某电话。
法官提示:
本案中,金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没有权利人的授权或追认,赵某与之签订的租赁合同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赵某虽然可以要求金某返还押金及租金,但这样一方面无法达到赵某租赁房屋的目的;另一方面维权也耽误自身的时间和精力。故公民在租房的过程中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必要的审查,不能简单认为谁持有钥匙打开房屋就必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使与自己进行协商的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本人,也应当有所有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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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屋租赁时的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