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王洪钟本人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4年9月24日,门头沟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洪钟辞去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门头沟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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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洪钟辞去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4年9月24日门头沟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