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击】
郭某在大运河河汊内设置了五个网箱从事鱼类养殖。去年9月11日上午,郭某发现自己的网箱中漂着一两条死鱼,便到戴某经营的鱼药店购买了某品牌的鱼药20瓶,一共花了120元。郭某按照使用说明书,将这些鱼药加水稀释后,于当天下午3点左右撒在了养鱼的网箱中。大约10分钟后,网箱中的鱼出现了异常现象。等到了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网箱中的成鱼开始大面积死亡。
经渔政部门现场勘验,包括郭某经营的五个网箱在内的十个网箱浮有大量死鱼,死鱼约16900公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死鱼价值为219508元。事后,经兽药饲料质量检验部门对郭某使用的鱼药进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事后,戴某仅赔偿了郭某1000元。面对巨额损失,郭某追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戴某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销售给郭某的鱼药经检验不符合规定,其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对该缺陷产品给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郭某泼洒使用该药品时的日照时间及可能导致水体缺氧的状态,均可能与导致死鱼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减轻戴某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戴某赔偿郭某死鱼损失75827.8元。【法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戴某作为经营者出售不合格鱼药导致郭某的成鱼死亡,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农民,在日常消费中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到正规制销网点购买农资产品,仔细检查农资外包装上的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资料,同时要提高维权意识,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不能为贪图眼前便宜和便利给不法经营者留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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