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打算租房从事旅馆生意,经过实地考察,他看中了孙先生的房子,和他约定以每年20万元的租金承租孙先生位于某商厦地下一层面积约为1400平方米的房屋。但是在装修过程中,刘先生却发现出租房面积与当初孙先生所说的面积严重不符,房屋实际面积缩水不少。这事儿让刘先生很上火,他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能否以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或者减付租金?
法律解读
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租赁房屋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其又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如果租赁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订立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情形外,不予支持。刘先生曾经实地查看了房屋状况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每年固定数额,而且在合理期限内刘先生未提出异议,基于这些情况,刘先生想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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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面积与实际不符,能否拒交或减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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