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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与丈夫王先生于2002年再婚,当时杨女士和王先生都年过50,双方父母均已过世,杨女士的4个子女也都已经结婚成家,而王先生没有子女。2007年时,杨女士和丈夫王先生购买了一处房屋,并由夫妻二人自行居住。杨女士的子女偶尔会过来看望两位老人。不久前,王先生因病去世,而当初老两口买的房子也即将面临拆迁。得知这一消息,杨女士的子女以继承王先生的遗产为由,要求分割房屋。杨女士觉得这所房子是自己和王先生买的,与子女无关,而且4个子女都不愿意和自己一起住,因此不想把房子现在就分给子女,害怕自己以后没有地方住。杨女士的子女有权继承继父王先生的遗产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于杨女士和王先生再婚时,杨女士的子女均已结婚成家,王先生与这4个继子女之间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不适用《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杨女士的子女无权继承继父的遗产。他们不能继承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房子是杨女士和王先生买的,而是由于继子女与继父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王先生已经没有其他的继承人,那么其所有遗产都应该由杨女士一个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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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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