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哪些单位应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多少?未达到比例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4年,北京市用人单位何时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经市政府批准,2014年,北京市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
温馨提示:门头沟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地址: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地税大厅 门头沟区龙园路5号
咨询电话:6984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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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