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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朋友在饭店聚会,将汽车随意停在了饭店附近路边。因晚上视线不好,高某驾驶摩托车路过时撞上了李某停在路边的汽车,高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高某因伤住院治疗半年,发生医疗费用数万元。后高某找到李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李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相关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来到区大峪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应该承担相关费用。
法律解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该选择在有停车位的地方停车,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停车的,也应该选择适合停车的地方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停车后要开启相应的警示标志,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李某夜间在道路旁停车,并未开启警示标志,没有尽到警示提醒义务,需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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