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骑行活动责任范围明晰骑行活动责任范围倡导诚信友爱倡导诚信友爱、、危难互助
户外骑行活动受到人们的广泛喜爱,参与者日益增多,志趣相投的人们结伴骑行,共同挑战生理上及自然环境中存在的困难,共同享受运动和大自然带来的乐趣。但该项活动毕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骑行活动中如果出现损伤甚至危及生命健康时,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否承担责任?各方的责任范围如何确定?目前,由于法律适用原则的模糊且缺乏内容细化的规则及运用方法,加之部分行业并未形成行为规范,对此类案件审理带来了挑战,而且我区作为首都不断发展的现代化生态新区,更是逐渐成为各类骑行活动开展的重要区域,上述问题对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对此,区法院积极调研,结合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京城骑行圈第一案”,帮助公众找到权责界限,也为在日后骑行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
2016年9月,某骑友家属将骑行协会及7名骑行同伴告至区法院,要求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相伴扶助义务赔偿责任。该案被骑友称为“京城骑行圈第一案”,大量骑行协会、团体组织者以及骑行爱好者关注此案件的审理,并暂时停滞骑行活动组织,等待判决结果。12月27日上午,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自发群体性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和伙伴救助义务,但不能过苛,只有在对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长达19页的判决书中,区法院充分析法说理,明确界定自发式户外运动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边界,并对此类自发式户外运动所展现的信任、友善、互助精神予以肯定,进一步倡导发扬诚信友爱、危难相助的中华传统美德。
诉辩意见
三名原告起诉称,某骑友协会对骑行活动未尽到组织监督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张先生等七人,作为骑行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参与者,未尽到妥善地管理协调、安全防护义务,更未尽到必要的照顾和注意义务。故上述被告应对王先生的死亡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某骑友协会辩称,该单位不是盈利集体,此次活动亦非该单位组织,应该是个人自发组织的。该单位对王先生的死亡无责任。
张先生等七被告人辩称:当日活动为骑友自发结伴而行,既非以“骑行队”名义组织召集,亦无任何报名程序,更无事前确定人数。王先生与七名被告个人之间既无合同关系也无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与骑友自愿结伴烧烤和骑行,并不是导致其“单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再者,骑行运动中结队放坡视为禁忌,又因个人速度及压弯技术差距等因素,相互距离必然拉大,不存在如影随形彼此照应保障的情况,不存在彼此的“管理协调和安全防护义务”。而且,骑友得讯后急速返回现场,协助民警维护现场,急叫救护车,还拨打114查询王先生单位电话,第一时间告知王先生同事,让他尽快联系家属。事后还进行了现场速度模拟、“头七”祭、周年祭等活动。
查明事实
法院依法审查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双方提交的“*吧”微信聊天记录、事发当天烧烤饮酒照片、某骑友协会网站资料、抢救照片、拨打120通话记录等证据。认定如下事实:骑行爱好者王先生与张先生等人通过微信群约定,某周六开展往返于门头沟的户外骑行活动。活动伊始较为顺利,当日中午众人还在某庄附近河边共同烧烤饮酒。下午,王先生与张先生等7人共同返程。途中王先生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某过路车辆发现后,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张先生等人得知出事后,多次拨打120、999急救电话,并联系王先生所在单位,拦截路过的救护车辆为其救助。后王先生被救护车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今年9月份,王先生家属将骑友协会和7名同伴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户外骑行活动的参加者之间无隶属关系,共同出资烧烤餐饮,不涉及经营或者盈利,应属于自发式户外运动。就某骑友协会而言,既非此次活动的发起者,也非组织者,其没有权力和义务对此次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对该活动的危险源亦不具备任何控制能力,故依法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对组织者和参与者来说,其权责应如何确定呢?
第一、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自发式户外运动不具有营利性,组织者并不从中获取利润,只负责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行程、管理费用支出等,参加者相对独立、自由,地位平等,组织者和参加者之间不存在绝对的管理和服从、相互隶属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在户外活动自冒风险的前提下,组织者只要不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张先生系此次运动的组织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在发起活动之初,就已微信发言提示大家注意骑行安全,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事故发生时多次拨打救助电话,并与其他同行者一同拦截救护车、协助随车人员救护,已经进行了积极地救助,其对王先生单方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尽到了组织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二,骑行活动的参与者负有提醒、劝告、救助、通知等伙伴求助义务。自发式户外运动的伙伴之间应发扬诚信友爱、危难相助的美德,但由于其赋予了参加者更大的主动性与自由度,为了享受户外运动的乐趣,每名成员均可自我管理,自由表达主观意愿,且没有人从中收获商业利益,所以,对该义务的要求不能过苛,否则,会抑制诸如户外骑行此类活动的开展。本案被告的其他参与骑行活动的人员,在得知王先生出事后纷纷返回事发地点,尽其所能采取拨打120和999急救电话、拦截路过的救护车予以救助,且后来骑行至距离较远的医院帮忙救助,并非放任不理,事发时主动联系王先生生前所在单位,对于互相并不熟识的骑友而言,应视为其尽到了通知的义务。张先生等7名骑友对王先生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寄语
从本案可看出,对此类自发式户外运动,活动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参加者应根据自身条件、身体状况等选择相适应的活动,骑行过程中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规;某骑友协会等专业性较强的团体及相关网站应加强对户外骑行运动风险的宣传,以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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