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我和丈夫赵某均是再婚,各有一子女。结婚20年来,夫妻生活虽然平淡,但双方相互陪伴照料,平淡之中亦见真情。去年因我们共同承租的公有房屋拆迁,我们放弃房屋安置后获得拆迁补偿款180余万元,该款存在赵某新开户的银行账户中。随后,赵某将银行卡存款取出交由其女儿保管,并住在女儿家中。现在,赵某不接我电话,我多次找他都被其女儿女婿阻拦。我认为我与赵某还有感情,我们俩也没有离婚的打算,但我担心赵某名下的补偿款会被转移或赠与其女儿,我能否要求分割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款?
区法援中心公职律师陈进华: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有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在夫妻关系终止前,除非有重大理由,不能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何谓重大理由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现在,赵某将补偿款存入银行,无正当理由阻碍你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支配,使你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无法行使,损害了你的利益。随后更是将补偿款取出,转移、隐匿意图明显,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故你可以在不请求离婚前提下,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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