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男女平等、尊重女性等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同时,《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颁行,也都体现出国家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在工作生活中取得平等地位、免受各种歧视,逐步改变“弱势群体”地位的趋势。然而,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妇女的“弱势”依然存在,家庭暴力、婚外情、转移财产等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屡有出现。尤其是,随着旧城改造、险村搬迁等惠民工程的深化,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夫妻之间为争夺财产大打出手、为“房”产生的纠纷有所增加,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容忽视。针对此,区法院积极开展调研,结合审判实务中女性当事人的身心特点,在立、审、执多个环节加强调解工作,融情于法,不断强化妇女维权宣传工作,全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一是汇聚力量,创新妇女维权案件审理新思路。实践中,女性当事人在庭审时往往注重陈述过程而忽略证据,事实真相的发现存在挑战,对这些疑难案件,区法院创新审判运行新思路,吸收人民陪审员加入合议庭,利用陪审员事实审查、调解能力,积极化解矛盾;调动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强化事实调查力度,促进“真相”还原;利用与区妇联、司法局等单位的联动机制,依托“妇女维权合议庭”“妇女维权诉调对接联系点”“妇女维权巡回审判点”,充分开展妇女维权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妇女权益。
二是融情于法,强化心理疏导积极化解矛盾。调研发现,半数以上的女性当事人年龄较大,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知之甚少,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对审判人员的言词较为敏感,情绪波动大,部分妇女甚至出现偏执、极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异常现象。针对此,区法院强化心理疏导机制,一般在庭审结束后或妇女来访时通过法官与其“一对一”“面对面”的交流谈话,告知法律程序与法律风险,耐心析理并定期回访。对情绪较为激动甚至心理异常的女性当事人,配备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法官,依托心理疏导机制,对当事人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并与其家属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当事人心理动态,积极化解矛盾,推动诉讼程序良性开展。
三是多重服务,拓宽妇女维权各项工作覆盖面。区法院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加强诉讼服务建设,并通过“多重服务”实现资源共享、职能互补,拓宽妇女维权工作覆盖面。一方面,为区妇联“12338”妇女维权热线预留专用号码通道,接听自妇联转接的妇女维权咨询电话,进行法律法规释疑与诉讼引导;另一方面选派法官到妇联组织依法参与纠纷调解,定期与“姐妹驿站”沟通联络,并用好窗口服务、志愿服务、E调解服务三大服务平台,在诉服大厅设置妇女维权专用绿色通道,借力新浪网双向音视频“E调解”系统平台,发挥大学生法律志愿服务岗效能,以多重服务,全面为妇女维权、群众诉讼分忧解难。
四是加强宣传,弘扬核心价值促进和谐发展。在妇女维权类案件中,有半数左右的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类、赡养类案件,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性和道德伦理性。对此,区法院在做好审执工作的同时,不断强化宣传,通过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正能量,促进人际关系的修补,突出尊重妇女、保护弱者、赡养老人等优良品德。尤其是在3·8妇女节等重要节点,区法院加强同主流媒体的合作,在新京报、法制晚报等媒体刊发多篇妇女维权宣传稿件,并在“@门头沟法院”“两微一端”自媒体,刊发《守卫芬芳|门法为女神准备的一大波干货!》《来,5笔画出你的爱》等微文、H5,图文并茂,效果良好。
典型案例案例一:
赵先生、李女士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后赵先生对李女士存在多次殴打行为。2014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赵先生再次殴打李女士,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7日。同年11月,赵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鉴于李女士当时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作,法院遂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2015年9月,赵先生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表示同意,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且夫妻之间本就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发生何种矛盾均不应殴打对方,而赵先生多次对李女士进行殴打,并于2014年10月因殴打李女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见其情节之恶劣,故法院据此认定赵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判决赵先生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例二:
刘女士曾系某连锁酒店12分店(北京)经理。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刘女士同意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在该酒店任一分店工作;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刘女士的能力或工作表现可以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职务并相应变更劳动报酬。后,公司要求刘女士前往22分店(山东)从事新店筹备工作,刘女士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公司又要刘女士前往28分店(河北)工作,刘女士以自己已怀孕为由再次拒绝,并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离职。刘女士认为其是被迫离职,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官讲法:
本案中,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女士同意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在全国从事酒店服务岗位工作。由此,公司对刘女士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在没有降低刘女士的职位和工资待遇的情况下,正常行使人事管理权的合法行为,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尽管刘女士已经怀孕,除非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刘女士应当服从公司安排,刘女士不接受工作地点调整而离职并非“被迫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建议
在工作生活中,广大女性朋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注意,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要牢固树立维权意识。摒弃男尊女卑、女性需要依赖男性生存的错误观念,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应做到相对独立。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需求救济。不要遇到问题就退缩、回避,而是应当以积极的心态解决问题。
二是要建立正确的维权方法。在遇到问题后不能冲动、过激,而是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理性维权。尤其要注重证据链条的收集,如遭遇家暴时的出警记录、诊断证明、调解记录、证人证言等,一定要注意收集。
三是要明晰合适的维权途径。能够化解矛盾、说理的地方很多,在女性朋友遭遇权利侵害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时、必要的原则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如能够自行化解的应自行化解,能够通过亲友说和的就让亲友“评评理”,如果确有重大纠纷矛盾或人身安全隐患的,也可以选择村居委会、妇联、公安、法院等机关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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