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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王女士将位于门头沟区的一套商品房出租给韩先生,当时双方约定租期一年,承租期间韩先生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他人,否则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年时间很快就过去了,租约到期,王女士前去收房时却发现韩先生已经偷偷将房屋转租给张先生。王女士于是要求张先生腾退房屋,张先生以房屋租期未到为由,坚决拒绝腾房。王女士又找到了韩先生,韩先生称房屋已经转租给了张先生无法退房,但是会按照原来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定期给王女士支付租金。王女士反对韩先生的提议,只想要回房屋。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王女士与韩先生当初合同约定:未经王女士同意,韩先生不得私自转租房屋。韩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韩先生与张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王女士不具有约束力,王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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