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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与刘女士原系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归刘女士所有,但离婚后一直未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2013年,李先生和刘女士和好并办理了复婚手续。此后不久,双方又发生纠纷,李先生提出离婚,并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这种情况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谁所有?
法律解读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李先生与刘女士第一次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子归刘女士所有,虽然还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归刘女士所有。
李先生与刘女士复婚后对该房产未作特别约定,因此第一次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现在房屋尚未过户,刘女士有权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李先生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房产所有权归刘女士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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