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决定面向全区选任340名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年满28周岁,不超过65周岁(出生日期自1950年10月1日至1987年10月1日);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企事业单位法务工作的人员;
5.与本区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6.外区(县)离任不满两年的法官、检察官;
7.从本区法院、检察院离任的法官、检察官;
8.现任其他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选任时间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9月底前完成。
三、选任方法及流程
1.随机抽选候选人。在门头沟区选民名单中利用软件系统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680名,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
2.资格审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门头沟区司法局对第一次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听取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意见。
3.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候选人中,第二次随机抽选340名形成人民陪审员人选。
4.社会公示。将拟提请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提请任命。对公示期满不影响任职的,由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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