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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的父亲原有公租房一套,由于陈先生户口在此处,且无其他住房,故父亲将名下的承租房变更在陈先生名下。2010年此公租房拆迁,拆迁补偿只给了陈先生一人,其他3个兄弟姐妹对此颇有意见,均认为自己应该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租房产权不归公民所有,故不属于公民遗产。所以,子女对“公租房的继承问题”,是不存在的。同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均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以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共有,陈先生的承租房变更手续合法,拆迁补偿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故其他兄弟姐妹无权与其争夺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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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公房变更承租人,其他子女是否可以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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