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屈媛)区法院为适应司法改革形势下对审判管理方式的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审判经验交流与人才培养,结合基层法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量不多但年轻法官数量多且审判经验不足的实际,实行法官会议制度,形成民间色彩浓厚、讨论范围广泛、强调讨论过程的特色法官会议机制。
兼具自发性与民间性打消法官顾虑
据工作人员介绍,区法院法官会议为自发组织的案件交流研讨平台,常设法官会议秘书委员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均由非审判委员会的庭长、副庭长担任,相当一部分参加讨论的法官没有行政职务,权力色彩、行政色彩淡化。为打消法官顾虑,专项制定并出台《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法官会议对于案件的讨论意见属于参考性意见,是否采纳由承办法官和合议庭自行决定。既避免了法官“走廊请教”、“饭桌研讨”的随意性,又避免了审委会讨论案件、院庭长把关案件的强制性。此外,为使其更科学地契合运行规律、充分发挥效能,秘书委员会专门制作调查问卷,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完善法官会议制度。
突出开放性与自由性拓宽法官思维
据了解,区法院不同于部分法院将法官会议讨论内容限于法律适用问题的做法,考虑到基层法院大多数案件的关键点与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查明,且事实与法律问题交叉存在、难以明确区分的实际,区法院将法官会议讨论案件范围确定为承办法官认为存在疑难、复杂因素的全部诉讼、执行案件,并未对讨论的是实体问题亦或是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仅要求对于事实问题的讨论要慎重,即讨论范围涵盖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有疑难因素,包括多元协调化解矛盾的方法和技巧。为拓宽法官思路,法官会议集合老、中、青不同年龄段的法官,参会法官畅所欲言,不限定法官发言顺序,且院、庭长的发言效力与其他法官会议成员的效力平等,不追求形成统一意见,确保在自由的氛围中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注重研究性与咨询性服务法官论证
法官会议为法官提供案件所有疑难因素的研究性、咨询性建议,汇聚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领域法官的集体智慧,从法律的、经验的、常识的角度进行咨询和探讨,帮助法官全面把握案情和法律精神、法律方法,提升裁判文书论证、说理能力,而非简单代替法官做出结论。法官会议促使法官的审判方法发生转变,由追求结果正确转向追求论证过程的深入;由追求外援决策转向兼听基础上的独立思考;由单一注重法条规定转向探寻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符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此外,法官会议吸收研究室等部门法官的参与,为类案研究、课题调研等提供丰富的资源,有利于固定、转化和升华会议成果,供审理类似案件的法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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