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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爷和王大妈育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王大爷去世后,王大妈考虑到两个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出于对女儿的怜爱,就与两个儿子商量一起放弃继承权,将属于他们三人的份额也给予女儿,两个儿子都表示同意。本来是一件很高兴的事情,可是二儿子的妻子知道后,激烈反对,认为丈夫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处理了本来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丈夫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法律解读
案例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首先,从法律上讲,放弃继承的效力主要是从放弃的时间、方式、后果等方面来考虑。具体来说,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作出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放弃无效的事由作出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具体到本案例,二儿子的放弃行为在时间和方式上,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二儿子也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并不能产生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因此放弃行为应当是有效的。
其次,二儿子的妻子认为丈夫放弃继承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属于单方面放弃继承,实则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法律上,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经过他人同意,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二儿子的妻子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则是对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以及物权法第29条的误读。以上条款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获得的财产,但是此案中二儿子在继承开始后放弃了继承,等于没有获得继承财产,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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