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险村改造工程的推进,翻建、修缮自家房屋成了很多乡亲的重点工程。许多乡亲面对这一惠民工程只考虑房屋“盖得好不好”、“对自己生活是否便利”,却忽视了改造过程中通行、排水、采光等相邻关系问题的处理。而就是这些看似细微,但对邻里间的和睦具有重大影响的“小事”,一旦处理不好,便会产生矛盾纠纷,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近年来,区法院审理了一批因险村改造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发现此类案件的双方人对簿公堂除了对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理解有偏差,通常还存在“沾点便宜”、“赌一口气”等因素。对此,区法院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先”的原则,争取从根源上化解邻里矛盾,促进和谐无讼村落建设。下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区法院以三个典型案例为依托,为各位乡亲进行提示:
典型案例
案例一:占用公共通道擅自建房,影响邻居通行需拆除。
原告王某一、被告王某二系兄弟关系,王某一住在王某二家南侧。1989年,王某一与王某二订立协议书,约定,王某一将其房屋一间,包括该房西空地一块(三角地)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二。两家共用通道约2.4米宽,后王某二在空地上建西房三间及三角形房屋一间。建成房屋后,通道被改变,最窄处约为1.2米。现原告王某一认为被告王某二所建房屋影响其通行,要求判令被告王某二恢复原有通道宽度2.4米。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邻关系一方在利用自己的不动产时,不能妨碍相邻对方(邻居)权利的行使。在本案中,王某一、王某二相邻而居,应当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某二自建的西房及三角形房屋,使原有通道变窄,对王某一的通行确实构成了影响,因此,王某二应当积极配合,拆除阻碍通行的房屋。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一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王某二将北房西侧的自建西房及三角形房屋拆除。
案例二:封堵历史排水口行为不当应清除。
王某、刘某系东西院邻居。王某居西院,刘某居东院,西院地势高于东院。1985年王某在与现刘某后院相邻处建起院墙,并留有雨水出水口(王某家院西侧的雨水、西北侧另一邻居院内的雨水及村中大街部分雨水均通过该出水口排出)。2011年,刘某以该排水口排出的雨水冲灌自家化粪池为由,用石块水泥将该出水口封堵。后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本院,要求刘某拆除下水眼的水泥和石块,恢复原状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点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本案中,王某于1985年间在与刘某后院相邻处建起院墙,并留有雨水出水口,该排水口已使用二十余年。现刘某以该出水口对其造成影响而将其封堵显属不当。王某要求刘某拆除下水眼的水泥和石块,恢复原状并承担诉讼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刘某将其封堵的王某家出水口内的水泥、石块清除。
案例三:房檐滴水未对原告构成影响,诉求拆除不支持。
刘某与张某系邻居。刘某的西房两间与张某的西房六间东西相邻,刘某的西房位于东南面,张某的西房六间位于西北面。2015年5月,张某翻建自家西房,2015年7月,刘某翻建自家西房,双方所建房屋主体均于同年8月完工。经现场勘查:刘某的西房东南侧与张某的西房西北侧形成了一段长2.8米,宽0.29米的胡同。刘某的西房房檐向西倾斜,面对张某的西房墙壁及窗户;刘某的房檐下为张某所建西房的天沟。现原告刘某认为张某西房房檐延伸至其西房房檐下,影响了其家滴水,导致屋檐排水全部滞留在其西房后。为此,起诉要求判令张某拆除房檐。
法官点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经勘查发现张某所建西房天沟,完全可以承接对面房屋滴落的雨水,对张某的房屋起到了保护作用,并未对刘某的房屋造成任何影响及损失。故法院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安徽桐城有个“六尺巷”,曾有这样一个典故。清代大学士张英老家与吴姓邻居为住宅边界的事,把官司打到县衙。张家人写信到京城求告张英。张英收到信后,在信上批诗一首寄回老家:“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收到信后,豁然开朗,主动撤诉,让出三尺地。吴家见了非常感动,也让出三尺,这就是有名的“六尺巷”。门头沟区的险村改造工程正在不断开展,翻建、修缮房屋的情况较为普遍,而邻里各方一定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问题。处事多为邻里着想,与人方便与己方便。同时还要敬畏法律,诚实信用,依照约定翻建、修缮房屋。否则,贪图一时之利,还需付出时间、金钱解决纠纷,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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