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某村享有宅基地一处,其上建有房屋五间。1999年,赵某转为居民户口,搬到了市区居住,村里的房子一直由他的哥哥、嫂子居住。2005年,赵某的哥哥去世,赵某回来处理后事时,发现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登记在嫂子名下。赵某多次找嫂子理论,认为嫂子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要求嫂子返还自己的房子,而嫂子认为赵某已经不是本村村民,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房子自然也不再是他的。那么,赵某转为非农户口后,是否还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呢?
法律解读
对于宅基地,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等等。可以看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使用权,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申请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当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时,也就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
案例中,赵某原为农业户口,可以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之后,赵某转为了非农户口,不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不能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至于赵某原宅基地上的房产权利,赵某可以继续享有,该房产权利属于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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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非农户口后,是否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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