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击】
王强的儿子小齐3岁了,是某幼儿园的托管班学生。这天下午4时许,王强像往常一样,去幼儿园接小齐。可小齐今天玩兴大发,不肯回家,闹着要在幼儿园的游乐场里再玩一会儿,王强只好由着他。当时,游乐场里没有管理人员,也没有任何警示标语。王强便让小齐直接进去,自己站在外面观望。小齐后来爬上了一米多高的滑梯,由于表面有些湿滑,两脚一下子没站稳,就从上面摔了下来,当时就大哭起来。王强连忙将他送到医院治疗,前前后后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事后王强认为,此事幼儿园也有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幼儿园赔偿王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500元。【法律解读】
这则案例是一起较为常见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事件,其特殊性在于放学后滞留在幼儿园玩耍时致伤。王强作为监护人,在儿子玩滑梯时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另外,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案例中滑梯表面湿滑,幼儿园对游乐场疏于管理,无管理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警示标语,对事故的损害结果也存在过错,所以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对学生基于教育关系产生了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教育机构应在一些危险活动区域或从事一些危险活动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张贴警示标语、宣传安全知识、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等。此外,教育机构在学生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应主动进行救护,并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尽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以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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