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进一步释放创新红利,激发创业活力,构建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门头沟园”)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引导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科技部“创业中国行动”、《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创业中国”中关村引领工程(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门头沟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由青年(大学生)创业人才、海归人才、普通创业者等创办的互联网、医药健康、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创业服务载体、创业服务机构以及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等与创业服务、创业投资相关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区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优秀人才企业支持资金
第四条 支持优秀人才创业。本办法所指的优秀人才指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聚工程”、“高创计划”、“高聚计划”、“高聚工程”人才工程的优秀人才。具备相关人才工程优秀人才申请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相关专业的专家、教授及具有该类项目创业成功经验的优秀创业人才等,如经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区人力社保局推荐并经专项资金评审管理联席会批准,可享受优秀人才创业支持政策。
第五条 优秀人才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门头沟园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在门头沟园实体运营;
(二)符合门头沟园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为上述优秀人才,或优秀人才的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四)已组建了创业团队并具有明确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六条 支持优秀人才到门头沟园创办企业。对于2015年8月1日以后到门头沟园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在门头沟园实体经营一年以上的优秀人才企业,实收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实收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实收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由国际知名科技人才、创业人才创办,拥有较多的专利技术或者已获得社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的,可根据创业项目情况给予30万-20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第七条 鼓励优秀人才企业多渠道融资。对优秀人才企业从金融管理部门核准的金融机构获得的担保贷款、抵押贷款、信用或无抵押贷款等各类贷款以及融资租赁、集合信托、集合票据类融资,每年给予50%的贷款贴息。对融资过程中发生的非利息类的发行费用、担保费用、信用评估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贷款贴息和费用补贴合计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对优秀人才企业提供房租补贴。按照优秀人才企业办公场所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对其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房租的50%进行补贴,每年房租补贴总额原则上不高于50万元,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提高。
第九条 支持优秀人才享受区内优惠政策。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优秀人才,支持其优秀人才享受在门头沟区就医、子女就近入学、优先申请人才公租房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支持优秀人才优先申购自住型商品房。对门头沟园区内优秀人才企业核心技术及管理团队人员申购本区自住型商品房,享受优先摇号。
第十一条 评选优秀人才贡献奖。对门头沟园区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评选优秀人才贡献奖,可给予1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中小创新创业企业及总部企业支持资金
第十二条 补助创新创业企业房租。在门头沟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门头沟区内实体经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校所转制企业、海归高端人才创办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创办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及各类创新人才创办的创业型企业(在门头沟园区内注册三年内),以及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符合园区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及自住房申请标准的,支持其员工在区内申请自住型商品房、人才公租房;在门头沟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自租房之日起连续两年按照实际发生房租费用的40%给予租金补助,原则上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创新业绩特殊突出的可适度提高。
第十三条 补助创新创业企业宽带费用。对接入不低于100M宽带的创新创业企业,可连续三年按其宽带资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创新创业企业科技创新。创新创业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的科研工作等,可以申请享受科技研发补助。科技研发补助项目支持条件为:
(一)科技研发补助项目应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技术创新性产品的试制、中间试验、扩大规模试制、小批量生产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相关费用的补贴;
(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一年;
(三)项目申请单位需有与申请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四)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重大科技研发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科技研发项目结束后,项目申请单位需书面报告研发进展及成果。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经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的位于门头沟区内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省部级)认定的位于门头沟区内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创新创业企业上市融资,具体支持金额为:
(一)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与券商签订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奖励。区内在校学生、创新创业企业或其技术人员、实验室或其研发人员等申请获得专利、商标等授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二)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获得门头沟区知名商标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
(四)获得全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每件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五)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
(六)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
(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或其他机构委托贷款的,可按照利息总额的50%的进行资助,每个申报企业、个人每年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得与第七条政策重复申请。
第十九条 奖励重大贡献创新创业企业及总部企业。对于在门头沟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型企业、公司制或合伙制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公司及符合全市产业定位的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根据其产业发展定位、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情况、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等综合因素,门头沟区每年评审出“重大贡献企业”,区分不同档次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在门头沟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实体经营的创新创业企业、创业投资机构,门头沟园区管委会每年评选“优秀初创企业”、“优秀创投项目”、“卓越创新企业”等,对获评“优秀初创企业”、“优秀创投项目”、“卓越创新企业”等的企业及项目承担单位,给予10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配套奖励。对于在门头沟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型企业以及科技企业、金融机构等,按照北京市相关产业促进政策需要由区县配套奖励的项目,可由专项资金安排配套奖励。
第四章创业服务支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业服务载体提供全方位服务。鼓励门头沟园企业利用自有生产研发载体建设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载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及专业机构利用园区生产研发载体或商务楼宇建设专业化的创业服务载体,为创业企业提供法律、财务、创业咨询及市场策划、投融资推介、知识产权分享、技术转移、高新认定等集成化全要素创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创业服务载体的实际运营机构,初创当年可给予10万-50万元的启动费;正式运营后根据对创业服务水平及创业服务项目质量等的综合评估情况,前三年每年给予30万-10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于服务绩效突出、载体入驻企业发展迅速的创业服务机构,可根据创业服务项目的质量效益等,作为“重大贡献企业”分档次进行特殊奖励:
(一)具有明确的创业服务制度;
(二)所服务的创业企业符合园区重点支持的产业方向;
(三)具有专业化的创业服务团队及创业服务经验;
(四)积极搭建公共技术或服务平台并取得明显成效;
(五)能够积极引进优秀创新创业企业且取得良好成效;
(六)创业服务载体入驻企业取得了积极的研发成果及良好的经营成效。
(七)每年书面报告创业服务情况及服务企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举办创业培训及创业交流活动。对园区创业服务载体运营机构,或其与高校或其他专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联合组织的创业培训课程、专业技能培训及其类似活动,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项活动补贴额最高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企业或社会组织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或项目路演等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对组织方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3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校在园区设立创业服务载体。支持高校在门头沟园设立大学科技园、创业实验室、众创空间和大学生创业基地等,比照创业服务载体和创业服务机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机构在门头沟园开展孵化运营服务,搭建开放实验室、数据中心、社交空间及其他类型公共服务平台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创业投资支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门头沟区支持在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类支持创新创业的投资实体,政府设立创投引导资金或由专项资金出资,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合伙制创投基金提供不超过基金总额1/3的出资支持:
(一)具有清晰的投资定位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具有拥有创业投资经验的投资团队,能够制定完善的投资制度和流程;
(三)重点投资中关村门头沟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或现代服务企业;
(四)被投企业投资后原则上2/3以上应落地门头沟园区。
政府支持的创投基金投资门头沟园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或现代服务企业,投资后落地门头沟园区且取得良好的创新创业成效的,政府创投引导资金或专项资金投资部分的1/2或者全部,可以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转让给被投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或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支持对创业企业或优秀人才投资或贷款。在门头沟区注册且备案的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向门头沟园区注册的初创期创新创业企业(门头沟园区注册后三年内)、优秀人才提供创业投资、信用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经认定后按照不超过其货币形式实际投资额、贷款额或融资租赁额的5%给予风险补贴。风险补贴仅用于投资、贷款或租赁损失补偿,可以跨年结转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单个机构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原则上每个企业、个人或机构每年申报不超过3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门头沟园管理委员会(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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