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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2014年8月份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自从2010年进该单位工作后,一直没有享受过带薪年假。李先生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单位
法律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假。”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单位有义务为符合法定要求的员工提供年休假,但单位同时拥有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权力。
对于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单位不安排的,应当支付三倍工资。第二种情况,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案例中,李先生并未向单位提交过任何书面申请放弃休年假的权利,因此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李先生未休年假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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