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区法院审理了一批涉枪支刑事案件,经梳理总结发现,一些被告人是由于过度“热爱”导致想方设法持有枪支,以至于走上犯罪道路,还有一些被告人则对枪支属性存在误区,如对“枪”和“玩具枪”的界限理解不清,从而把“枪”当成“玩具枪”使用,最终追悔莫及。对此,区法院认真总结类案经验,以两个案例为切入点,提示公众爱好有限度,远离枪支等危险物品:
案例一:经营打气球项目,仿真枪被鉴定为枪支
李某系来京务工人员,生活清苦,收入不高,2014年听闻门头沟区一处儿童乐园寻人承包,于是便签订合同开始经营。2015年五一期间,李某在某批发市场偶遇他人推荐玩具枪,称“可以打气球”,顿觉此事能够丰富乐园游戏项目,便以每支55元的价格购入12只玩具枪,同时还购买了12包子弹和多个弹夹。
没过多久,打气球项目在儿童乐园内正式运营,吸引许多儿童参与游戏。规则较简单,20元一个弹夹共20发子弹,打中19发以上可得特别奖,19发可得纪念奖。运营4个月后,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儿童乐园内有仿真枪打气球易伤人,要求取缔。民警赶到后当场查获枪状物6支,弹夹17个,球状子弹32包(3200余发),并将经营打气球项目的工作人员王某带回,得知此事的李某于次日凌晨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6支枪状物被鉴定为枪支。
随后,李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然而,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称:1、购买枪状物是用于娱乐场所的经营营利,并非用于收藏或其他非法用途,对枪支性质无从得知;2、购买枪支并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而是玩具枪支。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
本案中,李某购买仿真枪的初衷只是为增加娱乐项目,提高收入,补贴家用,并非用于非法用途,但非法持有枪支罪并不以是否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枪支,那么,李某购买的这些玩具枪是否为枪支呢?
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另外,经营中,李某主观上应当有一定判断,直观地看,该“玩具枪”距气球三四米远的地方就能将气球打爆,可以说“威力较大”,这些仿真“玩具枪”已经达到了枪支标准,因此李某持有枪支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
而且,李某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其经营的主要对象是儿童,将威力过大的仿真枪作为项目的使用器材,存在着儿童受伤的严重风险。因此也提醒大家,除了本案之中的情形,许多游乐场中也有“打气球项目”其所用的仿真枪支可能威力较小,但也存在受伤风险,管理经营者应当规范管理,做好防护措施,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仿真枪用于经营;家长们心里也要准备,尽量避免孩子参与此类危险游戏,如果参与类似的射击游戏,也要注意保护自己,按照相关的安全管理流程愉快游戏,避免受伤。
案例二:个人爱好收藏枪支最终身陷囹圄
张某喜好枪支,某次在QQ群中结识了一位名叫“无名氏”的网友,后得知此人卖枪,于是通过QQ联系购买了4把枪支。此外,2015年春节后,张某还曾于马路边购买过一把枪支,加上其在淘宝等处购买的枪支配件,张某一共花费了2万余元。
2015年5月,民警在调查某涉嫌销售枪支配件的淘宝店铺时,经查看交易记录,发现了张某的购买记录,于是通过张某的收件地址找到了张某住处。面对民警的盘问,张某主动交待了其藏匿枪支的事实,并带民警到藏匿枪支的地点,民警由此起获了枪状物及弹状物及若干配件。经鉴定,5把枪支中有2把枪支能够发射制式枪弹,认定为枪支。最终,2016年5月10日,门头沟法院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寄语
本案和前述案件有所区别,本案中的张某持有枪支是源于对其的喜好,主观上对枪支的属性有着较为清醒地认识,其购买的渠道也并非“偶然”而是有所“预谋”,qq好友购买、路边购买、淘宝店购买等客观行为反映出其追求枪支的主观故意。
须知,枪支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物品,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依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持有枪支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故而,在此提醒大家,生活之中要对自己严格自律,发展有益健康的兴趣爱好,不要放纵自己,在追求爱好时不要过于盲目,超过了应有的限度,进而触碰到法律红线。
最后,针对有些朋友在枪支定性问题上存在的疑惑简单介绍: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支分为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通俗地说前者就是国家批准,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而后者通常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
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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