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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赵先生父母单位进行公房改革,要求职工出资购买自己居住的房屋。经折算老两口的工龄后,还需要支付4万余元房款。当时父母钱不够,赵先生在内的五个兄弟姐妹商量后说谁出钱以后房子就归谁。兄弟姐妹们中有的手里没那么多钱,有的有房子不想再买了,最后赵先生出钱买下了此房,但房本上只能写父亲的名字。父母多次表示,去世后房子归赵先生,购房发票也一直在赵先生手里。目前,赵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他想过户房本,但其他兄弟姐妹不签字同意放弃继承这套房产。赵先生认为,这套公房是他独自出钱购买的,理应由他独自继承。赵先生的想法法律会支持吗?
法律解读
赵先生父母单位公房改革所购房屋,登记在他父亲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此房属于赵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前可能确实说过哪个子女出钱购房,以后房子就归哪个子女的话,但因为仅是口头表示,没有形成书面协议或者有效遗嘱,在没有遗嘱和书面权属约定的情况下,赵先生和其他四个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故即使赵先生为父母当年购买支付全部房款,也并不当然地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购买房屋的出资,一般作为债权处理。但一般法院在继承诉讼中,可适当考虑赵先生出资购买房屋对该财产形成的贡献并从房屋价值中扣除后,由赵先生和其他兄弟姐妹平均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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