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以来,区法院积极落实市高院“年底六十天执行会战”活动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力度,同时通过将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将案结事了和示范引领相结合等举措,打响“年底六十天执行会战”,助推执行工作提速增效,在辖区营造尊法、守法、诚信、友善的社会氛围,切实发挥司法工作在“首善之区”建设中的服务保障作用。执行会战中,区法院已将79名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效打击了抗拒执行、规避执行人员的嚣张气焰,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3面、口头表扬7次,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雷霆高压”对违法拒执者严惩不贷。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暴力抗法、伪造证据、恶意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区法院坚决打击,妥善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对于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仅在2016年11月29日至2016年12月13日的两周内,区法院集中组织开展搜查、晨堵夜查、强制执行活动4起,现场搜出现金61656元、扣押总价值约为200万元的机动车18辆,并对1名被搜查人员进行财务审计,对4人采取拘留措施,将4人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重拳出击”让失信背信者寸步难行。对部分有履行能力,但妄图通过投机取巧、偷奸耍滑逃避义务的当事人,区法院坚决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出行、消费、投资等全方位限制,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压缩失信背信者的生存空间,净化社会风气。2016年1月至今,区法院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250人次,通过电视、报纸、公告栏曝光“老赖”近50人次。
“情法相融”让缺德离德者重回正轨。对于涉及到亲情、邻里关系的执行案件,区法院坚持“情法相融”的理念,加强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秉持着仁义礼孝、和睦互敬的中华传统美德解决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2016年,通过执行法官工作,当事人主动按期给付抚养费、赡养费达到50例。
“救困扶弱”对积贫积弱者伸出援手。区法院一直秉持着人文情怀,通过争取司法救助金、社会救助等多种途径帮助生活困难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增进民生福祉,让广大群众在司法工作中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今年,区法院通过各种途径救助困难群众近100万元。
典型案例
案例一:执行现场阻碍执行被拘留。
梅某租赁甲村委会集体土地合同到期后依然强占土地、
房屋,经法院判决要求梅某腾退强占的集体土地,梅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甲村委会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依法强制腾退过程中,梅某等人不顾劝阻,强行冲进警戒线内,意图阻碍现场执行。法院当场依法将梅某等人带离现场,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法官讲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均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在本案中,梅某等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当法院依法执行时,又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最终被司法拘留15日。
案例二:欠薪不还被媒体曝光。
田某雇佣十余名河北农民工做工程,但是在工程竣工后,拒不支付这批工人工资。这批工人的包工头无奈之下将田某告至法院,但是田某依然躲避拒不支付。执行法官摸清田某行踪后,决定对其强制执行,同时邀请多家媒体记者跟踪报道。在执行现场,田某面对记者采访,掩面悔恨“别拍我了,太丢人了。”最终,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田某的家属当天将欠款全部交至法院。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在本案中,田某欠钱不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接到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判决义务,四处躲避还款,法院依法执行,同时注重执行公开,借助媒体的监督力量,曝光田某“老赖”行为,迫使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三:离婚夫妻互相针对,法院巧做工作化解矛盾。
李某和安某原系夫妻,在离婚后冲突依然激烈,安某不让李某探望儿子,李某不支付儿子抚养费。后安某到法院申请李某给付儿子抚养费。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数次约传双方,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做工作,后双方决定放下成见,李某每月主动缴纳抚养费,安某主动配合李某探望儿子,一劳永逸,解决了后续执行问题。
法官讲法:
《婚姻法》对离婚后探望权和抚养费方面具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安某应当协助李某探望儿子,李某也不能因为无法探望就拒付抚养费。面对婚姻家庭类纠纷,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努力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矛盾化解,实现“情与法”的有机衔接,保障未成年人子女能够拥有一个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最终本案双方达成和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法官在此提示公众:
1、勿以恶小而为之。社会公众应当尊法、守法,不能认为数额小、情节轻、影响小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在实践中,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并不等同于是否有一次性履行能力,不能因为只有少量财产就不申报财产、就不主动履行。同时,如果心存侥幸,在执行阶段通过转移、买卖等其他方式处置自己财产的,那就会涉嫌触犯刑法,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勿以小利拆散亲缘。部分赡养、抚养、扶养、离婚案件等涉亲缘案件往往背后涉及到利益纠纷,不能以利益来衡量亲缘关系价值。司法的内在价值与社会主义价值是一致的,以小利而抛弃亲缘的当事人一定会受到法院裁判和执行的制裁。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重邻里关系,“远亲不如近邻”,互帮互助,互相礼让,避免将来给生活造成更大的影响。
3、勿为己利破坏公序。公众应该尊重公序良俗,不能因为个人利益损害公众利益,比如不能通过霸占医院病床、霸占居民区的公共空间来表达自己对医院、对物业或者对邻居的不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避免为了维权反成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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