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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的秦某不幸遭遇意外去世。事故处理完毕后,秦某的父母获得了3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正当老俩口沉浸在悲痛之中时,秦某生前的一位朋友刘某找上门来,先是向秦某父母表达了慰问,之后出示了一张秦某生前写下的欠条。欠条上写着,秦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刘某借款5万元,并写明了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上面有秦某的亲笔签名。老俩口之前听秦某说过这件事,所以对这张欠条也是认可的,但表示秦某这些年生意不好,根本就没留下什么钱。刘某自己手头也紧,于是提出能不能用秦某的死亡赔偿金偿还这笔债务。刘某的说法一下子把秦某父母气坏了,老两口坚决不同意这么做。后来,刘某多次上门索要,都被老两口拒之门外。
法律解读
案例中,刘某与秦某之间的借贷合法有效,刘某可以要求借款方还款。现秦某已经死亡,刘某可以在秦某遗产范围内主张债权,所以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就成了关键。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它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该答复也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此本案例中秦某的死亡赔偿金不能用于偿还其生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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