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最初是以一种强悍的姿态横冲直撞进笔者视野的。《白鹿原》书中有这样的场景描绘:朱先生亲手撰写的《乡约》,张贴在祠堂里,全村人诵读;村民违反村规赌博,被用干枣刺刷子狠狠地抽打,还要将手塞进滚烫的开水中,抽大烟的要被抽嘴巴甚至喝尿粪……当然,这种强悍只是多种姿态的一面,成就“仁义白鹿村”恰恰要归功于这带有“血性”的乡约。
“古代乡约是传统社会乡民基于一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为某些目的而设立的生活规则及组织。”在缓慢的历史演进中,《村规民约》发挥着教化乡民、化解矛盾、规范秩序、管理公共事务和弥补国家法律不足的作用,在以乡土社会为基底的中国社会的秩序构造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乡农自治合约,兼具了法律与文化的特性,具有浓郁的“乡土气息”。从一定意义上说,乡(村)规民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国农村法治化进程的发展史。
由白鹿村可见一斑,长期以来,对本地域村民的权利、义务以及刚性罚则的规定是中国乡约的核心内容,这种天然的准法律属性甚至助力村规民约赢得了乡间“小宪法”之称。
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变迁,传统维系乡土秩序的乡俗民约、家法族规等规则面临解体,但从创新农村基层治理、建设和谐乡村的现实需求出发,一种内部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仍然是不可缺失,村规民约因其法治性和契约民主性,与村民自治权牢牢捆绑,注定其成为承载村民自主发声、自行管理意愿的不二之选,新生代村规民约仍有存续空间。
要实现村规民约畅通村民自治路径的目的,让村规民约成为现行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程序和内容合法当然是必要前提。不幸的是,这恰恰是现行村规民约容易陷入的盲区。
首先,制定程序不规范。搁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程序毫无规范可言,村支书、村长“家长制”情况严重,用个人意志取代村民集体意志,使“村规民约”失去群众自觉自律的基础,沦为个人“约”“众”的工具。
其次,实施程序问题也不少。或是村干部、村民无限扩大村规民约的效力与作用,认为村规民约什么都能管,甚至将其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或是走向另一个极端,村规民约制定后即被束之高阁,在日常的村务处理中并没有被贯彻执行,形同虚设。或是有益的时候拿出来,无益的时候藏起来,村规民约的实施缺乏监督,随意性较大。
最后,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问题形形色色:如在户籍申报、村民福利待遇方面,有违男女平等的,存在对妇女带有明显歧视性内容的条款;有违婚姻自由原则,对离婚、入赘婚变等搞特殊待遇;对村“两委”的职权范围进行无序扩充,导致村组织、村干部法外揽权,等等。
虽然现代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日渐萎缩,惩戒约束功能更多让度于“劝民向善”功能,但是从构建稳定秩序、塑造价值观念、培育文明习俗的角度而言,应以一种更加积极的态度珍视历史积淀下来的本土法律文化资源,高度重视对乡规民约的继承和改造,使之更具有时代性、原则性、规范性。尤其重要的是,谨守“底线思维”,将村规民约牢牢放置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使其成为新农村法治秩序建设的有生力量。诺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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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的法治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