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王先生:我自2008年起在集团公司工作,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公司指派我到集团的子公司工作,并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集团公司未向我支付过经济补偿。现在,子公司找我谈话,准备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应该自2008年起算还是从2012年起算?
律师解答
北京市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袁琰: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受集团公司指派到子公司工作,这属于内部调动,不是你本人原因,工龄应该连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当时也未获得集团公司的经济补偿,所以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把你在集团公司的工龄合并计算,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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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到子公司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