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击法律解读
林女士结婚后没几年,丈夫就因病去世,留下林女士和儿子相依为命。眼见儿子中考失利,林女士心想:不如让儿子学手艺,以后也好维持生计。于是,林女士带着儿子找到了陈师傅学习电焊。陈师傅对林女士的儿子照顾有加,非常尽心。因陈师傅的妻子常年有病,故陈师傅的生活一直无人照顾。林女士心里对陈师傅非常感激,便三天两头过来帮他打理家务。一来二去,陈师傅和林女士日久生情,两人便生活在一起了。2014年2月,陈师傅突患重病,住院期间,林女士悉心照顾,但数月后陈师傅还是因病去世。此时,林女士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上面写着陈师傅名下的一幢三层楼房,在其过世后归林女士所有。那么,林女士是否可以拿着这份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呢?
本案涉及继承法律关系,林女士是否可以依据遗赠协议取得遗产是本案解答的关键。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从《继承法》规定来看,公民有权将遗产遗赠给不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且上述条文未有明确规定禁止婚外同居者接受遗赠的内容。但是,遗赠行为也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必须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统辖,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遗赠行为不能违反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本案中,陈师傅的妻子本应享有继承的权利,但陈师傅与林女士长期婚外同居而将财产遗赠给林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依法享有的合法继承权。因此,陈师傅的遗赠行为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林女士不能取得陈师傅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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