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本案中,项某通过利诱、刺激的方法使孔某等儿童接受用石头砸霍某家卫星电视接收器的教唆意图,实施民事侵权行为。首先,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促使被教唆人孔某等人实施侵权行为,产生损害他人财物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其具有教唆的故意。其次,孔某等儿童只有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辨别能力,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可以说,孔某的侵权行为是直接在项某的教唆下实施的。因此,本案应当由项某承担民事责任,负责对霍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负有教育、监管、保护的责任,如果霍某能够举证证明孔某的父母对孔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则孔某的父母也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这里的“相应的责任”属于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是根据监护人的过错程度而与教唆帮助者分担的责任。
8岁的孔某与两位同龄小朋友一起玩耍时,男青年项某指着霍某家房顶上的卫星电视接收器说:“你们谁能够用石块砸中,我给10元钱。”于是,孔某与小伙伴争先恐后地向霍某屋顶扔石头。结果,孔某用石头砸中电视接收器,致使其损坏。霍某了解真相后,要求孔某的父母给予赔偿,而孔某的父母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唆使者项某进行赔偿。那么,到底谁应该为未成年人受教唆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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