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书面资料:①民政局、残联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③扣缴单位应将本单位享受减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在本单位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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