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军勇)我区按照北京市民政局有关通知精神,对4944户低保家庭的分类救助进一步细化,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实施分类救助,对大病、重残等特困家庭的救助力度进一步加大,救助标准上浮幅度为15%-40%不等。
新的分类救助增加了收入核减的内容,对低保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进行核减。单亲家庭中法定抚养人单独抚养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的,家庭收入也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核减。
对于已经纳入救助范围的下列人员,综合考虑其家庭困难程度提高上浮标准。其中,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40%上浮救助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罹患重大疾病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35%上浮救助标准;重度残疾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30%上浮救助标准;民政部门管理的传统救济对象和经户籍政府侨务部门认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5%上浮救助标准;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0%上浮救助标准;60周岁以下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上浮救助标准。
为鼓励就业,对于已经就业的低保申请人员和低保就业人员,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除低保标准的80%作为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城乡低保人员因就业且主动申报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可享受6个月的救助渐退。另外,此次政策调整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帮困金不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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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再细化分类救助4944户低保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