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屈媛)区法院为更好地维护民事诉讼中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13年率先在全市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试行社会观护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社会观护制度即在审理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等涉少民事案件时,由法院聘请社会观护员对未成年人的学习及生活状况、成长环境、真实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问题,在庭前进行社会调查,并向法庭提交观护调查报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参与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并在法院裁判后跟踪执行,对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干预和援助等。
社会观护员队伍由区妇联、教委、司法局、团委、首师大少年司法社工中心等单位精心推荐的人员组成,他们均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品德良好,富有爱心,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法律的基本知识和较好的沟通协调、语言表达及观护研究能力。
社会观护制度实施以来,区法院先后对8起案件邀请社会观护员参与案件审理,社会观护员充分发挥了调查员、调解员、心理疏导员和监督员的作用,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所有案件均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观护制度实施过程中,区法院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制度实施效果:一是加强社会观护员队伍建设及人员合理配置,提高履职能力。二是拓展观护调查工作范围,强化未成年人意愿表达,提高观护调查报告的全面性和科学性。三是加强案件审结后的延伸观护,促进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优化。
2015年,区法院未审庭正式将涉少离婚纠纷纳入未审庭的审理范围,这些案件中未成年人虽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案件审理结果却与其切身利益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为此,区法院扩大了社会观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的未成年人纳入社会观护保护体系,构建未成年人家事纠纷特色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社会观护制度实施过程中,区法院也发现有的家长囿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愿意让社会观护员介入案件,甚至阻碍法官与孩子交谈,导致社会观护制度适用受限,同时社会观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仍需加强和完善。下一步,区法院将继续扎实开展此项工作,逐步总结和提炼工作经验,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制度的实施效果,使每一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都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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